5月13日下午,记者在市公安局看守所见到了神情沮丧的贵州男子罗某。5月8日,罗某被市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醉驾)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法律手续,由此罗某成为我市“醉驾入罪”第一人,将面临1至6月的拘役处罚,并处罚金。
1967年1月7日出生的罗某系贵州罗甸县人,现暂住在三星镇。因儿子快要上大学了,家庭比较拮据,5月5日上午其带着妻子从暂住地去通州区姜灶镇妹夫暂住地借钱,中午与妹夫等人喝了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返回三星。下午16时20分,其行至三星镇民乐村十组地段时,被三星交巡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吹气检测,每100毫升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7毫克,属醉酒驾驶。后经抽血化验,每100毫升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9毫克。当日因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
酒驾不少 后果严重
记者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采访时获悉,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将从原来的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这也意味着醉酒驾车者一旦被查获,不但要面临最高6个月的刑罚,而且本人是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受到党纪政纪的相应处分,堪称“后果很严重”。
在此之前,交巡警部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记12分。
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无一例外地严禁酒后驾驶。自2009年8月开展全国性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交警部门多次重兵上路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前不久的一天,正余镇李某饮酒后驾驶苏FEY7××轿车内载谢某、李某、陆某、张某沿老通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余东镇新余村地段时,撞在公路南侧的树上,造成谢某死亡, 李某等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警方认定当事人李某饮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等人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除了由于酒驾引发的单方面死亡交通事故,因酒驾引发不同车辆间碰撞从而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近日,四甲镇头桥村男子孙某驾驶苏F1Q0××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成某某沿苏335省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货隆镇振华路灯有限公司前地段,与货隆镇联同村老汉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死亡、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警方认定当事人孙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分道通行,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当事人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记者了解到今年1~4月涉及酒后驾驶的死亡交通事故共9起,占死亡交通事故总数21.43%,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到了全市死亡交通事故的五分之一。
与此同时,市车管所对2011年以来全市985名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因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记满分的高达930人次,占总数的94.4%,居参训原因的首位。“酒驾”违法行为在我市也比较突出。据统计,今年1~4月份,全市共查处涉及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930起,其中酒后854起,醉酒76起,行政拘留76人,醉酒占“酒驾”违法行为总数8.2%。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内容包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实行终身禁驾,大幅提高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驶证期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将一律吊销驾驶证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营运车辆驾驶人是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且再不能驾驶营运机动车)等内容,这必将为惩治酒后驾驶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程序严苛 认定慎重
和以往相比,记者明显感到,醉驾由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后,交巡警部门对于涉嫌醉酒驾驶人员的犯罪认定十分慎重。现在醉驾刑事案件具体怎样办理?
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法制审核室的民警介绍,执勤民警在查禁行动中,首先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如开车人有醉驾嫌疑,即血液酒精含量显示超过80毫克/100毫克的,交巡警将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
“醉驾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行为后,对证据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数据,是交巡警前期判断醉驾的依据。根据证据效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准。
据了解,目前,全市范围内交巡警查获涉嫌醉驾司机后,均需将采集的当事人血样送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根据查处流程,送检血液不得少于两份。而在实际操作中,检验人员也会视情况掌握检测次数,以确保数据准确。
血检结果若达到醉驾标准,办案民警将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侦查,包括采集证人证言、制作调查笔录等,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同时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起诉。
公安部4月下旬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中明确,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刑事拘留: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的。
虽然强制措施各有不同,但醉驾入刑后的处罚从以往的行政拘留变为拘役,有着本质区别。据介绍,行政拘留是指对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高期限一般为15日。而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一般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相比而言,拘役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后果要比拘留严重许多。在具体程序中,拘役也要经过法院宣判,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据介绍,“醉驾”案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一般“醉驾”案调查取证比较简单,除非有其他情节要进一步核查,交巡警会在7天之内侦查结束,然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在外界关注的“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上,“醉驾”的哪些情形会从重处罚,目前虽无确切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实际执法过程中,以下7种违法情形,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1是否有抗拒、阻碍、逃避交巡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2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前科劣迹,比如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记录的;3是否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的;4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5是否在人群密集场所醉酒驾驶的;6开车人的“醉酒”程度;7“醉驾”涉及的车辆性质,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
刑罚不是万能的,醉驾入罪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我市一名知名律师认为,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重要。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更要注重提高国民的素质,更要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好习惯最重要的是遵循公序良俗。酒后不开车,应该成为广大驾驶人深入骨髓的良好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