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例以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骗取个人贷款的案例,目前,有关部门已介入,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企业在不断扩展、壮大过程中,仅凭自身的自有资金是难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拓展的。近年来,虽然金融业对个体企业放宽了信贷政策,但具体操作中因手续繁琐,准入门槛高,许多企业主望而却步。因此,社会上以产权证作担保的民间抵押借贷现象有上升趋势。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或嫌手续麻烦或不愿支出手续费或故意设局欺骗,有意或无意不到相关部门登记,这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设置种种陷阱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陷阱一: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伪造的产权证,纯属子虚乌有。
陷阱二:抵押的房产已列入拆迁范围。
陷阱三: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陷阱四:抵押的房产已被查封、扣押或已设定抵押,其余额部分不足以承担所担保的债权。
陷阱五:抵押的房产不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私自出售。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笔者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人一定要提供相关手续共同前往海门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查明房屋的产权情况,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债权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对房产抵押人或担保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咨询、调查:一是可对产权人房屋现场调查,核实有无产权证上载明的房产,了解该房产的具体情况;二是到有关部门了解该房是否在短期内被列入拆迁范围;三是债权人会同产权人凭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档案室咨询该房有无办理产权证、产权人是否同债务人或担保人相一致、有无共有权人、有无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有无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如产权人借故拒绝、拖延前往咨询,说明其中很可能有诈,当事人千万不可贸然签约;四是该房如有共有权人,抵押担保时要经得共有权人同意。
(季铁新 何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