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通讯员胡卫平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市房地产交监所工作人员多次遇到这样的事:当事人因小孩上学或户口迁移、房屋拆迁、房屋再次转让等,拿着几年前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单独前来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过户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房管部门当然不能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二手房过户需要出售方夫妇二人携带夫妻双方关系证明(指结婚证或户口本)、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当着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面各自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亲笔签字才可。
现实生活中,部分买房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支付了房款却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后,往往由于卖房人调至外地工作,来去不便或下落不明。也有的卖房者看到现在房价比以前翻了几倍,早有后悔之意。现在既然你要办过户手续,就趁势提出加价,否则就不配合你到办证窗口履行签字手续。更有甚者,个别卖房人干脆直接登报声明房产证遗失,要求房管部门补发,造成产权纠纷,使当事人遭遇额外的精神负担,正常的生活工作受到干扰,身心疲惫。
为此,房地产交监所提醒广大市民:凡相互间买卖的二手房,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窗口设在市审批中心二楼16至18号窗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咨询电话:821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