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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农民到市区购房可享受相关补贴  
   海门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27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张建平报道:从现在起,我市对到市区购买商品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原有房屋拆除且户口迁至市区)的农民进行购房补贴,具体按拆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300元(被拆迁户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不予补助)。这是市政府日前出台的《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暂行)》中规定的。

  据介绍,《意见》从完善规划管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加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管理,提高小区环境质量水平;引导合理消费,激活有效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等6个方面对我市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商品房预售前应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凡出售旧房并在一年内购买新房(仅限一套普通住宅)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按所购新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补贴50元;91至144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40元;144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贴30元。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对小区物业管理费应按年或逐月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几年的费用。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坚决制止以农民聚居区名义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农民聚居区,依法查处农民聚居区用房违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制止非居住类建设项目擅自改作居住用房、非商业经营性用房擅自改作经营性用房的违规行为。

 
来源:海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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