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颁布《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共有6项新规定,以此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6项新规定是:
一是完善规划管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
要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市规划局应根据地块的特征和周边环境,综合考虑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提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标准。
要明确土地出让供地标准。土地出让前应先行拆迁并达到“五通一平”(即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通讯通和场地平整),避免因拆迁或配套不到位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程。出让土地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要明确同一项目内各类用地的范围、性质。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应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商业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面积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小区详细规划时应明确相关配套用房的具体位置;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应分别明确住宅、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商业服务设施等各类建筑的面积;市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应明确住宅、商业等不同性质用地的范围、面积和使用年限;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产权登记时应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的权属。
二是加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管理,提高小区环境质量水平。
要强化配套设施方案设计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绿化景观建设标准不低于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市建设局、规划局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建筑红线的要求,对开发企业报送的小区配套设施施工总图、综合管线图、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建筑照明景观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坚持小区管线集约化建设。住宅小区内的弱电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施工,所有弱电线路必须进行集约化建设,并纳入市政府城市管线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要加强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施工监管。住宅小区道路等配套设施必须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施工,并委托监理,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监管,生活污水净化装置、雨污水管道、绿化覆土深度等地下设施隐蔽前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监督验收。配套设施竣工后必须报市建设局验收备案,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备案的,主体工程不予验收和备案,住宅不得交付使用。
要完善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应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商品房预售前应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新建小区规模达到700户以上应成立居委会,实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减少工作运行中的矛盾,搞好社区建设,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三是引导合理消费,激活有效需求,活跃房地产市场。
要吸引农民向市区集聚。对农民到市区购买商品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原有房屋拆除且户口迁至市区)的,按拆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300元(被拆迁户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不予补助)。
要鼓励改善型住房消费。凡出售旧房并在一年内购买新房(仅限一套普通住宅)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按所购新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补贴50元;91 至144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40元;144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贴30元。
要加快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城市南进”发展方向,加快新城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实施新城区重大公建项目建设,快速规划启动实施新城区学校、医院、市场、商业、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提高新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引导居民向新城区集聚,加快新城区房地产开发进程。
要加强对教育资源的调配。充分认识和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对拉动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作用。适度超前发展市区教育,统筹和整合全市教育资源,优化布局,提升水平。鼓励名校放大效应,到新城区兴办分校。结合学校布局调整、师资力量调配等方面工作,加大对市区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施教区范围。今后,凡在主城区开发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施教区划入市区学校。
四是加强销售环节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要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动态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必须在海门房产信息网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中即时备案。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虚假广告误导消费。
要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市建设局、物价局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引导开发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开盘入市,确保房价涨幅基本合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对小区物业管理费应按年或逐月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几年的费用。
五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要严肃查处农民集居区建房违规销售行为。坚决制止以农民聚居区名义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农民聚居区,依法查处农民聚居区用房违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要强化项目的性质管理。制止非居住类建设项目擅自改作居住用房、非商业经营性用房擅自改作经营性用房的违规行为。加强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审查管理,对与申报用途明显不符的设计不予批准。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及土地使用类型与房屋设计用途不一致、擅自提高容积率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为企业更改项目性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加大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区分住宅与商业、商务办公的政策标准和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将商业、商务办公用房变相以住宅名义出售,误导消费者。加强户籍政策管理,今后须购买成套住宅或50平方米以上的非成套住宅方可办理入户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商业、办公、工业等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为生活类收费标准。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用途注明房屋产权性质,对工业企业的职工宿舍,只能办理单位产权证,不得办理分割产权证。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核发各类证照时必须要求提供合法的、与其申报经营内容相符的房屋产权证明,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六是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审批环节办事程序,主动及时办理各项手续,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实施。
要清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市财政、物价部门要统一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事前一次性收费。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对2007年8月25日之前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基础配套设施费按原海政发[2005]49号文件执行,对2007年8月25日之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基础配套设施费按海政发[2007]116号执行。要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与行政行为挂钩,严禁搭车收费。对二手房交易除了收取政府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经营性服务费。
要定期组织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等各种有效促销活动,推动商品房销售,活跃房地产市场。
市政府同时指出,该《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已制定的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