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茅云华、通讯员黄国安报道:近日,三厂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潘某与丈夫张某(已故)1987年4月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砖混结构两上两下楼房四间,后在1994年2月,夫妻二人以16000元低价卖给同村同组居民张某。17年过去了,潘某突然诉至法院,主张双方17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属于无效合同。潘某要求张某返还房屋,自己愿意退还房款。
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当时卖房子是为了搬到三厂镇街道居住,而自己买房是为了给儿子做婚房。为了避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后,张某并没有将房屋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张某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表示,理应有效。
经审理,法庭认为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签订合同购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范围内自建房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潘某主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导致其无法再行申请宅基地,法院对此认为,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系宅基地行政审批的基本原则,而非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房屋买卖的法律限制。原告在房屋出售后无法再行申请宅基地的法律后果,其订立合同时理应预见。据此,依法驳回潘某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