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祖上留有各种旧式凭据,是先辈们确定经济利益的一种凭证,手写的,俗称契约。我觉得有些价值,一直保存着。 古时民间的契约,有草契与正契之分,大约相当于今日的草案与正式行文的区别。写契约,除当事人双方以外,还有证人,旧时叫“央中”,即现在的中介人。例如买卖事项,在契约中常见的词语是:“买卖双方经中说合”,表示这一事项的成交有证人所在。当然其“央中人”必须履行职责,在契约中签字。 契约的名目很多,有买田、造屋、分家乃至婚姻等种种。买卖土地的叫“地契”,买卖房屋的叫“房契”,分家的叫“分书”,还有买卖童养媳、丫环、书童的契约,解放以后称之为“买身契”。以上种种契约俗叫“绝买文契”。 旧时契约的行文一般以“正契”开头,如卖地文契,其正文为:“立杜绝卖地文契人×××,因正用不足,经中说合,愿将×处××地块×亩×分×厘,出契卖于×××名下,×××子孙永远承业。地价合纹银×两×钱,当日钱契两交,并无悬欠,更无族亲阻葛。空口无凭,立此存照。”后面便是立契人,经中人,四邻以及族亲到场签字画押。旧时很多人没有印鉴,都是画押,各人画押的字体均不相同,可谓五花八门,形同如今的蒙古字。即便是文盲也要画个十字,叫做“十字花押”。 到了清朝末年,光绪年间,县府印有一种正式的契约文本,称为“宪颁契式”,木刻印行的,我家也有一份(已残缺),这是当时的政府为使民间的自订契约规范化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其行文比之民间的自订契约要简单明了一些,在当时是一种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