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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田契”    
   海门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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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看了报上连续几期关于“不税过投契碑”的论述,正好手头有几份祖上遗下的田契,契式有别,在这里拿出来亮亮相。笔者对此并无理论方面的研究,只是依葫芦画瓢抄录一下,供各位方家参考。

    本人保存的田契,有“过投文契”、“过卖文契”、“加绝文契”、“叹气”、“撮票”、“揽票”等。其中“过投”与“过卖”的区别有人已经介绍过,“过投”属于抵押、典当性质,原主可以主动赎回,无需纳税。而“过卖”属于买卖已经成交的事项,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赎回,只有在购买者无力耕种想转卖给第三方时,原主有优先购回权。

    一张立于同治元年十一月的“过投文契”这样写道:“立过投田文契朱新俭为因正用,今将坐落小浅沙王耀夔案内自东至西第三窕北二段过投田壹仟柒佰步,东至半泯沟,西至半泯沟(过去地皮丈量,如逢沟河,一般以沟河的中心为界),南至黄界(姓黄的地皮),北至陆界(姓陆的地皮),四址的实,情愿得价过投于蔡姓名下管业,凭中议得时值田价每佰步伍挂,通共捌拾伍挂。其钱立契之下一并交讫,其地并无重张交叠,亦无房亲阻论等情,如有此等,得银人一面正值,不干出银人之事。言尽立契,各无悔异,恐后无凭,立此过投田文契大吉、有利、兴旺为照。计开契内银数足,不另立钱串并照。”契约中“过投于蔡姓名下管业”和“不另立钱串”两句相当重要,“过投于”不是“过卖于”,没有买卖的交易,钱串和粮串相似,是赋税的一种,“不另立钱串”,我的理解是此契没有交纳税金,不知能否印证“不税过投”的本义。

    再看一份道光二十三年八月的“过卖文契”,其内容与前契有些相似,但遣词造句有本质的区别,在此不全文抄录,试摘录几句:“……所标田面四址的实,原主情愿得价立契过卖与xxx名下,自本年份起,任凭住种管业,(这住种管业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建房,属永久性的。)计开契内钱数足,立契之下一并交讫钱串捌佰陆底为照。”这里是交了契税的。

    前面讲到,过投田可以赎回,但逢原主囊中羞涩,无力赎回,而承业方又想转卖于第三方,这就需另立“加绝契”,把过投的性质转变为过卖,请看同治五年十月的一份加绝契:(对应于前面的过投文契)“立加绝契朱新俭先年将小浅沙王耀夔案内过投田壹仟柒佰步得价过于蔡姓,现蔡姓转卖于陆姓,因原主朱姓无力央中议转,蔡姓愿贴钱拾柒挂正,自贴之后,其地无涉朱姓,永无贴找异言,其地四址载明原契,恐后无凭,立此加绝契为照。计开其钱立契之下一并交讫钱串捌佰陆底为则并照。”道光二十三年和同治五年所立的田契都有“钱串捌佰陆底”字样,想必是契税的一个标准。

    旧时双方过卖文契订立后,也有人因为地价上涨,有懊悔之意,要求加价,于是有了“叹气”的契约,咸丰六年十月:“立叹气施士龙因有先年祖遗宋蔼如案内过卖地已经得价有年,卖与朱姓住种管业,四址契内载明。原契一买屡贴。今因原主得利,于心不绝,又念开垦。故凭中面议得叹气在窕价钱拾挂文正。其钱立契一并交楚,其地立据永斩葛藤。恐后无凭,立此叹气,永远为照。”

    还有“撮票”“揽票”等,都是有关承揽租种田亩事项的,纯属租赁性质。如道光十四年三月的一张揽票:“立揽票蔡学方今揽到朱名下有王耀夔案内界河西第三窕内花地贰仟步,凭中面议垭壅(海门方言肥料叫垭壅,音读作沃用)种子佃人正值上下两熟,沟沿柴草对半均分,倘有净种黄豆四六均分。自揽之后,尽心极力耕种,不可惰误抛荒,不敢转揽于他人,如有两各不便,立即退还。今欲有凭,立此揽票为照。”

    

   
    来源:海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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