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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讯 近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向各省正式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我省2005年公务员招考将按照新的体检标准执行。 新标准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这次规定了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比以前的标准有所放宽。新标准取消了对公务员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残疾人和患妇科、色盲等疾病者也未规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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