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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法院判决女方分享男方公积金

作者:佚名    来源:海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9日

 

  本报武汉讯   夫妻俩常因鸡毛蒜皮的事争吵,丈夫杨某提出离婚,妻子要求分割丈夫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日前,硚口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双方共享男方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但女方目前无权提取。
  杨某称,他与王某1995年相识,1998年结婚后发觉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争吵不休。2006年,杨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儿子,要分割杨某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共同财产。据悉,杨某的两金账户余额共有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女方享有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中一半金额的权利(该款待男方支取两金的条件成熟后支付)。
  法官介绍,动用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对已购房进行重大维修,以及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支取,而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只确认分割上述两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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