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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3类房产税不需审批可减免

作者:佚名    来源:海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年08月16日

 

  本报南京讯   房产税征缴与减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时下房市趋热的情况下,更是被人们所关注。前天,由江苏省地税局制订的《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已由省政府公报正式发布。该《规程》首次就我省包括房产税在内的各类地方税减免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13类房产税不需审批可减免。
  按规定,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以下13类的房产税不需审批只需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就可以减免: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集贸市场用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和公有住房及廉价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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