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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仅仅因为借一杯水,相邻两宿舍的大学生发生争执,互殴中,一名学生用铁管尖刀将另一名同学扎伤致死。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发生在大学校园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晓峰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出生在吉林和龙市的蒋晓峰,今年21岁,2003年8月考入北京某职业学院,学习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蒋晓峰于2004年10月26日23时许,在其居住的学院宿舍内,与到该宿舍借水的同校学生吴某发生争执,后吴某纠集持棍棒的赫某、褚某及关某(男,殁年19岁)、赵某等人闯入蒋晓峰所在的宿舍,与持铁管套刀的蒋晓峰等人殴斗。打斗中,蒋晓峰持尖刀猛刺关某的胸部,致关某心脏及左肺被刺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蒋晓峰还持刀砍伤赫某头部、刺伤赵某左上肢及左腋后(经鉴定,二人均属轻微伤)。被告人蒋晓峰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晓峰持械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蒋晓峰的亲属能主动帮助蒋晓峰赔偿被害人关某的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蒋晓峰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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