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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副市长王拥军就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海门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2日 作者: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日前,副市长王拥军就有关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药品的质量及其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近年来,我市医药产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药品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问:针对“齐二药”、“欣弗”等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在出厂前按照药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不得伪造、变造药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文字应当清晰易辨。药品有效期应当清楚、明确,并标注在药品内标签和外标签上。

问:《条例》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

问:《条例》对加强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其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配制制剂,并按照经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问:对药品广告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广告的药品,以及发布扩大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药品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广告的药品,将暂停销售,并予以公告。

问: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答:一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认真领会这部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结合典型违法案例的曝光与处理,加强《条例》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使依法治药意识深入人心。二要抓好《条例》的培训工作。近期将组织各层次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对我市的相关部门、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和涉药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药品管理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海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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