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我市日前出台《部分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国家征收、集体公益事业等占用后,人均耕地在0.2亩(含)以下的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记者日前请市委农办工作人员解读了《办法》有关内容。
被征占用集体土地的人员中,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供养直系家属定期救济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领取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历次征地中按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在历次征地中按规定领取自谋职业费的;在历次征地中按规定领取保养费的;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按规定领取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的;在农村公路和大交通建设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在聚居区建设中,一次性领取补偿费的;在新农村道路、水利等其他公益事业用地中,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补偿、未领取补偿或不予补偿的。
《办法》确定了补助标准。未领取集体用地安置补助费的(非国家征地补偿)及原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保养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和国家大交通建设等公益事业占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原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保养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大交通建设等公益事业占地补偿费(不含青苗费)在1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100元。同时,凡已享受低保等待遇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