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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将执行新标准。 据介绍,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由原2800元调整为4200元。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830元调整为1300元,其中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1300元的20%发给,即260元/月;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1300元的30%发给,即390元/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1300元的40%发给,即520元/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1300元乘6,即7800元;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1300元乘9,即11700元;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1300元乘12,即15600元。 同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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