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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袁志忠报道: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秦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最近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秦某,男,44岁,正科级干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他利用担任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材料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处理单位下属企业的事务中,采取重复报支、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法,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71587元,个人实得人民币223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1997年初至2006年期间,秦某利用担任市水泥厂厂长、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经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材料办公室主任、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下属企业改制和购买原材料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某等人贿赂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经组织教育,如实供述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减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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