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茅云华、通讯员葛娟 李育平报道: “我是被周前骗到扬州的,他说帮我找到了一份很赚钱的工作,可去了以后才知道是做传销……”1月4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传销案,被告人李霞在法庭上供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
2005年10月的一天,在浙江打工的川妹子李霞接到老乡周前的电话,周前声称有个挣大钱的机会,李霞不假思索就投奔了周前。到了扬州后,李霞发现所谓挣大钱的工作就是做传销。尽管是犯法的,但急于赚钱的她还是出了8700元,买了3套连自己也认为不值此价的“安心”美白产品,而其实拿到手的只有1套。不久后,她随同传销组织转移到了海门。
为能在组织内获得地位和认可,以赚取更多的钱,李霞用周前骗她的方法给同在浙江打工的老乡陈良和黄小打去电话,让他们到海门做“数控车工”,并以较高的工资待遇引诱他们。于是陈良和黄小也“入了伙”。到海门后,陈良虽然发现这是骗人的勾当,但求财心切的他和当初的李霞一样,交了5800元购得两套至今没见到的“安心美白系列化妆品”,同时还发展了两个下线,其中一人是他打工时结识的应康。23岁的江西小伙应康头脑灵活,加入传销组织后,他表现最积极,上交2900元后,就邀请自己的女友及3个朋友到海门游玩,然后将他们发展成了自己的下线。
就这样,起初卷入传销组织的李霞从下线陈良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而陈良则从应康的营销业绩中牟取钱财,应康再从自己的朋友身上榨取资金。如此类推,一层又一层,传销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直到他们在2006年底被检举案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以来,李霞、陈良、应康等人先后在南京、镇江、海门等地,违反国家规定,以介绍工作为名,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不断发展下线,以认购“安心美白系列化妆品”但不实际交付的方式,取得加入、发展他人加入营销网络的资格,借机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推销“安心美白系列化妆品”。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非法牟利。截至案发,李霞涉案金额人民币24.94万元,陈良涉案金额人民币24.36万元,应康涉案金额人民币18.85万元,这3人在一年多时间内,共骗取1.1万余元,其间有数十人上当受骗。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审判,判处李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陈良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应康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