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茅云华报道:日前,一起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批示的工伤事故赔偿案,在海门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成功执行和解。
2005年8月,临江青年黄某在海门某电子公司打工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右手。出院以后,黄某被认定四级伤残,右手劳动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事后,该电子公司拒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经多次交涉未果,黄某于2006年4月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28.34万元。不服仲裁的该电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7年4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人民币28万元。
然而,事情并非想象中顺利,期间由于该电子公司被注销,手捧法院判决书的黄某难以得到赔款。无奈之下,黄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受申请后,法院由执行局副局长承办此案。但因该电子公司注销,经审计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久等执行款的黄某知道情况后,情绪激动,同时将情况反映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起高院院长公丕祥的重视。公丕祥作出批示,要求尽快解决此案。
市人民法院派遣人员展开数十次调查,在分析情况后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共同寻找突破口。经过详细研究,法院最终决定找到电子公司最大的股东陆某,并连续上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在执行法官情理交融的不懈努力下,黄某和陆某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该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16万元。一起历近3载、引起省高院院长关注且极有可能激化的案件,终于较好地得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