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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报讯  记者何新华、通讯员姜广炉报道:帮人拆房却不幸摔伤,面对事先订立的安全事故自负的协议,受伤的农民马某该如何选择?近日,王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8月份,农民马某、张某等6人与李某订立了拆房协议,约定由马某、张某等6人为李某拆房,工资为3000元,施工结束后由马某等6人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安全事故责任由马某等6人自负。施工期间马某不幸摔伤,造成腰椎骨折,用去医药费3万余元。事后,马某与张某、李某就医疗费用赔偿一事协商未成,于同年12月下旬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要求张某等5人及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用。

    调解人员在调解中指出:马某、张某等6人以拆房为目的与房主李某订立拆房协议,在完成工作后由李某支付报酬,马某、张某等6人将所得报酬平均分配。房主李某在明知马某、张某等6人没有拆房资质的前提下仍然与他们订立拆房协议,属选任有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某、张某等6人与房主李某为承揽关系,马某、张某等6人是共同承揽人,因此马某的医疗费用除李某承担外,余款应由共同承揽人依比例按份额承担。经调解,李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1万元,不足部分及今后继续治疗费等费用由马某、张某等6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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