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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调处一起赔偿纠纷
文章来源:
海门日报
2008年04月06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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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何新华通讯员广炉、春杰报道:两外地女子为做生意相互猜疑对方抢生意,扭打中致一人骨折,构成轻伤。日前,王浩派出所、司法所成功调处该起伤人赔偿纠纷。
秦某与秦某某均为安徽籍人,3年前双方与各自的丈夫相继来到王浩镇从事个体运砖送砖生意。今年1月份以来双方各自猜疑对方抢自己的生意,多次发生口角,并发生揪扭。一天晚上双方再次为生意发生口角,相互谩骂,后发生扭打,扭打中秦某用手中的钢筋抽打秦某某,致秦某某右挠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属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此类案件属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考虑到双方系一般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件,秦某某的伤势又较轻,又临近春节,调解人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最后秦某一次性赔偿秦某某医药费用人民币1.6万元,秦某某放弃刑事自诉,不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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