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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车改:力降行政成本──解读我市乡镇公务用车改革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海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9日

 

  近年来,乡镇公务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在公车的管理、使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已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推行公务用车的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势在必行。公务用车改革,对于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月2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大会,我市乡镇公务用车改革正式开始。
  公车改革 顺乎民心
  中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公务用车腐败和以车谋私的不正之风。2005年全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会议就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试点工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现职务消费“主体个体化、方式货币化、途径市场化”的思路。2001年起,我省的车改工作开始逐步推进。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71个县(市)区进行了乡镇公务用车改革。全省各地通过车改已取消各类公车7405辆。苏南地区在所有乡镇实施车改的基础上,开始启动县(市)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
  目前,南通地区启东、如东、崇川、港闸、开发区已完成了乡镇公务用车改革,其他县(市)区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就我市各乡镇而言,20个乡镇现有公车63辆,其中乡镇自有38辆,借用25辆。乡镇一年车辆使用费用,不含驾驶员工资,仅市区内所有费用,最高乡镇年平均36.68万元,最低的乡镇也有11.94万元,而且近两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10%以上。再从目前各乡镇旧车老化、车辆养护成本上升等因素看,每辆车每年的维修、养护费在2万元以上,如不实行公车改革,今后的公务用车费用上升幅度可能还会更大。
  一段时期以来,对各乡镇公车使用上反映的问题是比较多。对少数人使用和公私难分问题,广大群众包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有想法、有意见。由于乡镇与乡镇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务用车存在好与差、新与旧甚至有与无的“苦乐不均”,导致部分乡镇的同志心里失衡,甚至互相攀比。对个别人员在公车维修保养费用支出上有议论、有疑问,但是又难以弄清楚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的关系,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据了解,绝大多数的乡镇和个人对于公车改革表示拥护和支持。说明这项改革顺民意、得民心。市委、市政府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民心工程来抓紧抓好,确保我市公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公车处置 限时完成 
  根据南通市纪委对各县(市)区的车改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货币化”改革模式。主要坚持确保公务原则、降控支出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各乡镇现在使用的车辆,凡属借用的,一律于6月10前退还给借用单位和个人,并按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借用车辆移交表填报后报车改办备案;凡属公款租用的,一律于6月10日前停止租用;凡产权属乡镇财政开支的车辆,均要进行公开拍卖,一律于6月10日-13日期间移交到市交警大队,由市廉政办统一封存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车辆移交后,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委托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封存公车进行价格评估,并依法将评估车辆基本状况公示后,统一组织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售收入返还车辆产权单位。同时,各乡镇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公车改革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做好驾驶员的安置分流工作。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到位。
  车改,涉改车辆按照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办法处置,各乡镇不得自行处置。 
  涉改车辆统一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有公车必须全部拍卖,不得保留。公车经评估后,由市有关拍卖机构组织向社会公开拍卖,市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拍卖结果向社会公示。拍卖所得资金归所属乡镇财政,拍卖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乡镇财政承担。公车拍卖后,按照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涉改车辆必须过户给购车者本人,过户费用由购车人自理。
  驾驶员安置: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安置驾驶员,并及时办全、办妥相关手续。市劳动局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车改政策 公开透明
  5月1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全市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车改原则、组织领导等。
  《意见》划定了车改范围:全市除海门工业园区(三星镇)、海永乡以外的20个乡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乡镇属财政开支的其他单位。
  海永乡暂不车改,但今后每年市内公务用车费用不得突破该乡2002-2004年3年的平均费用。
  取消乡镇所有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工具车等),按照距离、职务、岗位和实际公务量发放海门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包干费用,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节余归己”的货币包干办法。
  交通包干费用标准:全市乡镇交通包干费用发放总额以2002-2004年除三星镇、海永乡以外的20个乡镇市内年平均公务用车费用发生总额为基数。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再进行调整。
  乡镇党政正职的月交通包干费用以1200元为基数,根据交通部门提供的乡镇到市区间的公里数,距离每增加一公里,每月增加包干费用14.7元。人大主席、副书记,分管工业的人大副主席、副镇长为党政正职的50%;其他副书记、人大副主席、副镇长为党政正职的35%;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副书记、统战委员、人武部长为正职的30%(凡是上述人员空缺的乡镇,对专职从事此项工作的其他人员按此标准发放);乡镇长助理为正职的20%;乡镇其他部门正职和实际参加工作的协理员为党政正职的10%;一般人员为党政正职的5%。
  交通包干费用计发方式:每月根据上月考勤情况发放交通包干费用。去外地出差、出国、脱产学习或缺勤少于半个月的全额计发,多于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减半计发。当月未出勤的,不计发包干费用。
  因公派往外地(指海门市以外的地区)、境外工作或因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暂停享受交通包干费用,待回单位正式上班后恢复享受。
  不参加实际工作的协理员不享受交通包干费用。
  干部职务变动,自发文之日次月起,相应调整包干费用发放标准。凡调离本单位或离岗退养、退休的,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交通包干费用。
  考勤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财政所每月初核定发放对象及金额,经所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审核签字后,办理发放事宜。
  实行车改后,如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人大政协组织的集体视察活动、接待外来友好单位的集体参观考察活动、急需处理的安全事故、抗洪抢险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确需用车的,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按实报支有关费用。
  因公出海门市范围确需使用自备车的,以每100公里耗汽油10公升的标准发放汽油费补贴。油价以市场价为准,里程数以交通部门核定的城市间公里数的1 .2倍为依据(油费补偿公式:汽油补贴费=汽油单价×核定公里数×1.2×10公升/100公里)。其他路桥费等费用实报实销。因公外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按原规定执行。
  因公租车和因公出海门费用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各乡镇须于每月的15日之前将上月发生的因公租车和因公出海门的费用在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且记录在案,并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同时报市廉政办备案。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因公租车及出市费用的报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车改后,各乡镇根据各自财政状况,对享受交通包干费的个人购车者,可提前预支3年的包干费。如预支人员3年内职务变动,自发文之日次月起,相应调整包干费用发放标准,凡调整后包干费标准高于预支时标准的,在扣除每月的原预支费用后逐月计发;凡调整后包干费标准低于预支时标准的,须逐月退还预支包干费与调整后包干费之间的差额。凡3年内调离本单位或离岗退养、退休的,自办理手续次月,一次性退还预支的所差月份包干费。凡3年内月考勤有减少或停发包干费的,必须足额退还相应的预支费用。3年预支期满后,按标准逐月计发包干费。
  车改纪律 违者必究
  为确保乡镇公车改革顺利实施,已享受交通包干费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不得在车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节约交通包干费而影响工作;不得超标准发放交通包干费;不得报销海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费用及个人聘用驾驶员的各种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到下属或相关企事业单位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交通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无偿使用、借用下属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得将涉改车辆挂靠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得酒后驾车。自觉维护公务人员形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驾车辆违章责任自负;除按规定可预支3年交通包干费外,不得用公款支付或变相支付个人购车费用;不得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其他有关纪律规定。
  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除收缴、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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