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维权活动期间,市消协接到一批特殊的投诉。消费者与商家厂家,以及其它相关的服务部门各抒已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这些疑难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得到了解决。
这笔医药费谁来负担
德胜镇的张女士来到市区某家电公司,经细心挑选,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在购买时,商场送给她一套微波炉专用餐具。买回家后,张女士用赠送的餐具在微波炉中热菜,当她准备取出加热完的菜时,餐具突然爆裂,张女士的手被割伤,急忙到医院包扎,花去了医药费100多元。
第二天,张女士找到这家家电公司,说是因使用了他们的劣质餐具,致使手被割破,医药费应由商家赔付。而商家则说,消费者购的是微波炉,餐具是赠送的,如果是微波炉发生故障造成消费者伤害,他们可以赔偿,而赠品造成的伤害,他们没有理由赔偿。双方就此找到了市消协,市消协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作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市消协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要求商家支付这笔医药费。原因是,《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在本质已形成买卖关系,因此,销售商和厂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以赠品实质为商品销售的附属品,其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由赠品而造成消费者损失或伤害,费用应由赠品方负担。餐具是微波炉的附属物,是赠品,因质量问题爆裂导致张女士负伤,故这笔医药费由商家承担。
这只热水器该不该换
一位消费者从市区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热器,其主要部件包修期为4年。这位消费者购到家后2年发现有问题,找到商家,商家及时给这台热水器作了调换。时隔4年后,这台热水器的阀门脱落,这位消费者又找到了商家,要求调换,商家由此与这位消费者发生了争议。商家认为,保修期为4年,但这台热水器前后已6年了,过了保修期,而且阀门坏掉不属于主要部件,也不属于保修期范畴。而消费者认为调换到现在正好4年,在保修期范围内。双方在争论不下的情况下来到了市消协。市消协根据相关法规,经多次调解,让商家予以调换。
理由是: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颁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月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因此这位消费者的电热器仍在保修期内,而且电热器阀门与主要部件内胆连在一起,要修就必须重新调换。
这笔保险费该不该赔
市区一位王女士前来投诉,他的儿子在某小学上学,今年学校为他们统一办理了学病险。前不久,儿子因感冒哮喘,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共花了医药费980元。出院后王女士拿着单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公司经了解,发现王女士儿子原来就患有哮喘病,认为王女士儿子是带病入险,便以王女士儿子有既往病史为由拒付保险费。王女士感到很委屈,学校在为孩子办理保险时,并没有将情况说明,她根本不知道有过病史的不好再办理保险,如果在办理保险前告之,她肯定也就不参加保险了。现在既然保险了,就应该如数赔偿保险费。保险公司则表示,他们完全是按规定办,孩子确实不符合赔偿条件,所以不予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来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讨个说法。
市消协了解事情经过后这样解释,《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授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参保前,保险公司并没有向王女士提供有关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王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保的,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向王女士赔偿医药费。
这台洗衣机该谁赔偿
市区一位马先生在家电公司买了一台洗衣机,用了三个月不到就坏了,马先生找上门要求换一台,却发现原来的那家店已没有了,经打听,得知这家店已关门了,老板在别处开了一家不再使用原先店名的新商店。马先生找到那位老板,要求为其换一台洗衣机。那位老板说,现在他重新开了店,跟原来的店已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他没法给予调换。马先生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到消协投诉。
市消协调查了解后,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那位老板为马先生换一台洗衣机。市消协解释,《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