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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5月9日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保持稳定,各地、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 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补考费”、“重修费”等近20种费用。通知提出,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 收费项目、标准须明示。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校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学生日用品自主采购。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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