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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范围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残疾人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失业登记办理机构 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残疾人失业登记、发放《登记证》,并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失业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 (二)两张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三)学历证书(学历证明)和职业技能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残疾人,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工证明。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的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指导填写《江苏省残疾人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职业指导后,核发《登记证》,并在《登记证》上作相应记载。 《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残联统一监制,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登记的残疾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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