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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通讯员陈忠浩报道:我市日前出台了《转让房屋所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税款征收的实施意见》,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机关、征收流程和征收内容: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市地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负责转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各项应征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市国土局、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协助地税局做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两个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应通知纳税人持“税收业务联系单”到审批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或取得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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