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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业界管理人士解读二手房缴税新规两种情况享受优惠 海门已有呼应措施
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实习生黄晨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额。这是继去年和今年5月国家两次出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后,又一个强硬的调控措施。 据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的胡卫平介绍,国家一个又一个措施的出台,其目的就是要真正解决城镇居民的居住问题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个税的征缴,也进一步抬高了炒房族的炒房成本,遏制房价的虚高态势,使房价趋于平稳。也就是说,5年之内的房屋转让,不仅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且还要缴纳收入差额部分的20%个税。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定中,对两种情况的业主进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新规定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如:你购房时的价格为30万元,卖出时如果为50万元,你先要缴纳(50万-30万)×20%=4万元的个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介绍,市政府7月中旬已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即《海门市转让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相关税款征收的实施意见》,对海门市区范围内房屋转让制订了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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