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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屈国华、通讯员陈春波昨日从市科技局获悉,由科技局、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出台的《海门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列入国家、省、南通市及本市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或通过南通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并已产业化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且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可的项目。 企业项目在经过市科技局、地税局、国税局立项审核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税务机关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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