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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璟报道:从现在起,我市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实行新标准。这是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获得的信息。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后的基础上,继续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750元;对已审核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且参战、涉核的退役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由各乡镇在发放抚恤定补金时一同发放。其标准为:每人每月仍按三等功(含四等功)10元、二等功20元、一等功以上30元标准发放。一人有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一个立功等级确定标准;优抚对象为孤儿、孤老的,其抚恤或定补金在本人享受的标准上再增加10%;具有双重优抚对象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执行其中最高抚恤或定补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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