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通讯员翟锦华报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就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处理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这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通知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