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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如何获得更好保障?3月23日,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每亩补偿15000元;征收精养鱼池的,每亩补偿16500元;征收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每亩补偿9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每亩补偿4500元。征地安置的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按每亩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土地补偿费的85%和全部的安置补偿费;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每亩提取17000元等。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16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领取后不再纳入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50元,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17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5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17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70元。本细则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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