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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讯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劳动部门前日发出了维权提示,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安排职工在高温下工作的,须支付相应的高温费。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据介绍,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费按4个月计发。今年我省调整了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工作中暑应算工伤。盛夏时节,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其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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