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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通讯员苏小丽报道: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出信息,7月1日起社会保险执行新的基数标准。 新标准规定,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048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5238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低于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人均926元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新标准还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或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计发基数按1645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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