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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通讯员苏小丽报道: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传出信息,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统一调整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据介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应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考虑到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暂有一定困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即122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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