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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雁玲报道: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下旬,海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并要求有关企业逐条对照《办法》,结合日常行为,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据药监局督查科人员介绍,针对近年来各种药品展示会、产品宣传会较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无证经营药品,甚至销售假劣药品等情况,新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目前,消费者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如果只是在药店买些治疗头疼发热的普通药品时,往往没有处方,也不会索要销售凭证,这就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了许多麻烦。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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