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低0.3% 相关待遇略有提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全市近年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我市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部分待遇标准。本市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7%。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剖腹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200元调整为2500元,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200元。 (苏小丽)
下一篇 :汽车乱停 大锁“加身” 上一篇: 农保对象重新界定范围 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各类从业人员 【字体:大 中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