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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最高可处罚200万元 《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施行
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见习记者周美琳、通讯员杨建新报道:昨日,记者从海门工商局了解到,根据新的《禁止传销条例》,组织策划传销的,将没收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国家法律法规中单项处罚额最高的。该条例于11月1日施行。 据介绍,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行为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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