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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作者:佚名    来源:海门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9日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8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 下浮幅度扩大上浮幅度缩小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须向投保人告知事故记录和费率浮动明细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多管齐下确保费率挂钩浮动有效贯彻执行
  《办法》出台当天,保监会亦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办法》计算并收取交强险保费,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不按照《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等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的处罚。
  三是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保监会还表示,将继续加快推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只有当交强险基础保费、浮动比率及最终保费都是由平台自动计算和打印时,才能有效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此外,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举报的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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