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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日前,市物价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意见》,从10月1日起,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收取;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20元标准收取;零售商店(居住区店面除外)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0元标准收取。流动摊点按每月12至25元标准收取;理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标准收取;医院、旅馆(宾馆)、招待所按每床每月1.40元标准结合实际利用率收取;进入城镇区域的施工单位(包括外来队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新建商品房装潢垃圾按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收取;生产垃圾和上述以外的非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吨60元收取;营业性机动车辆垃圾处理按每年每辆100元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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