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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海滢、通讯员朱建军报道:昨天,市地税局传出消息,我市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对教育劳务营业税作出新的规定。 我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等,不予免征营业税。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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