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7月1日开始执行。近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就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专门发出了通知。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调整内容: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至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至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8%至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对仍未将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通知指出,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可作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