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顾熠、通讯员郭璐昨天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执行新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部分直接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而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参加一类医保的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可从其个人门诊账户中直接扣除。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结算的办法予以结付,具体标准按每住院人次计算,市人民医院为4200元、市中医院为3500元、市第二人民医院为2300元、市第四人民医院为1800元、各中心卫生院为1400元、各乡镇卫生院为1000元。参保人员每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以及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不列入定额结算范围。全年平均住院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高于部分不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支付。海门市眼科医院、海门市肿瘤医院专科病人的费用,视情况另予补助。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开展的新项目、新技术的费用、费用特高的特殊病人的大额超支部分,在当年医保基金有所结余、医疗机构无违规的前提下,予适当补助。连续住院超过90天仍不能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对其医疗费用进行一次结算,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对采取伪造病历、冒名顶替、分解住院、空挂病床、以物代药、以药换药、违反物价规定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一律不予结付,并按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相应处理。据了解,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2008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也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