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日前,市政府发文,我市今年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每亩补偿16500元;征收精养渔池的,每亩补偿18000元;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每亩9000元;未利用地每亩4500元。
安置补助费:征地安置的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四舍五入);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助费总和的70%除以14000元/人计算(四舍五入)。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及精养渔池的,按28000元/亩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可按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1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