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亚东报道:为确保城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规范有序,日前,我市出台了《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据悉,该《意见》已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据介绍,本意见所称的城区是指《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西片区范围,即南到南海路、北京路、上海路,北至青海路、红海路、北海路、海门河,东到浦江路、民生路、湘江路、嘉陵江路,西至岷江路、富江路、宋季河、汉江路、江海南路所围合的范围。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和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作为补偿人,负责本辖区内补偿和安置等工作。市住建局对补偿人的补偿和安置工作进行监管。货币安置补偿基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属地政府根据市场调查评估确定,并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由补偿人根据货币补偿基准价同全新砖混一级房屋补偿基价予以补差。
被补偿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补偿人提供政府安置定销房供被补偿人选择。被补偿人选择安置定销房的面积小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时,剩余的安置面积部分可以按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补差。
被补偿人选购安置定销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32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为48平方米);如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98平方米的安置房。在上述规定的安置面积之内,安置房结算价格按原规定执行。确因套型限制需突破上述标准的,超面积部分全部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由市物价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选购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不得再选购安置房。
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定销房的被补偿人可享受优惠:电梯维修费、电梯更新费超过首次归集维修基金以外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五年内物业管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