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春贤、通讯员黄丹报道: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出台了《海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真正将特殊人群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这一系列措施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实施“阳光就业”工程,充分调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安置的积极性。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安置界定、奖励方法和申报审核程序。
办法确定的奖励对象为乡镇和市级以上“阳光就业”扶助基地的本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为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3个月以上的,均视为安置。安置期为3至6个月的,奖励2500元/人;安置6个月至1年的,奖励5000元/人;安置一年以上的,按上述规定继续奖励。在申报和审核程序上,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并填写《申请奖励审批表》,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安置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再由乡镇、园区司法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送交市司法局,最后由市司法局负责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在年底将奖金发放到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市建立了两家省级、三家市级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21个乡镇、园区也均建立了乡镇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今年以来全市累计过渡性安置就业特殊人群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