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范凌伶报道:针对少数单位虚报职工养老保险基数这一现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职工应注意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要因单位虚报而受到损害。
据介绍,参保人员个人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办法,职工缴纳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20%。如果缴费基数是1500元,那么职工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是1500元的8%,即120元,单位每月缴纳300元。但是,如果职工月工资比较低,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69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6843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单位也利用这一政策,不按照职工上年工资总额,而按照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从而损害了职工利益。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低于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162.25元)60%的,按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人均1297元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参保人员如果发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不相符合,应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